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建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65號上訴人 彰晟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香 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 律師
楊振芳 律師被上訴人 興勇 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 鐘文湧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被上訴人「鐘文湧即興勇土木包工業」之記載,應更正為「興勇土木包工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只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仍應有前開法條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王銘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