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1號原告 辛秉宸 被告 辛建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起5日內補正繳納,是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
5月14日寄存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查詢結果分別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