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0號
原告 李承學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
被告 李添源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德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