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0號

原告 李承學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

被告 李添源

李松益

李淑娟

李碧卿

李佳恩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德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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