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維韓

選任辯護人 余嘉勳 律師(法扶律師)

陳志寧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維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維韓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執行羈押,並自113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復於113年10月16日起,再於113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訊問被告,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依原審之宣告刑為無期徒刑等節,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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