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314號聲請人甲○○(即高億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億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6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即應僅得聲請展期6個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8年5月21日(聲請人誤繕為98年6月4日)呈報就任為高億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下稱高億公司)之清算人,惟因高億公司於98年11月2日始接獲國稅局中壢稽徵所核估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該核課稅額是否正確,尚待復查;及高億公司前因違反就業服務法遭處罰鍰,高億公司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高億公司仍不服,現正提起上訴,是聲請人無法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展期6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係於98年5月21日就任高億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197號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核閱屬實。其清算期間於98年11月20日屆滿6個月,故本件清算應准自98年11月21日起展期6個月而至99年5月20日止。
四、茲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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