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1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續字第352號;本院原受理案號:95年度簡字第598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為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街○○號「典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典唱公司)之負責人,以經營出租電腦伴唱機為業,其明知「伴你一生」、「一顆心住著兩個人」等2首歌曲係 林東松 創作取得著作權後轉讓給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非經美華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出租及公開演出,被告竟仍基於侵害美華公司所享有音樂著作權之概括犯意,明知其於民國92年間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購買之金嗓伴唱機內有未經美華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下,擅自重製前開音樂著作於其所購買之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型號為900V電腦點唱機(下稱金嗓900V點唱機)內,竟仍於93年11月29日將上開灌錄有此2首歌曲之金嗓900V點唱機1台,以新台幣(下同)6,000元代價出租予 陳介壽 ,供陳介壽於所經營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街○○○號之「玫瑰花園卡拉OK」營業使用。嗣於93年12月22日18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金嗓型號900V點唱機1台、點歌鍵盤1台及點歌本1本。因認被告涉有92年7月9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92條第1項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法院於審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前揭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惟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上開案件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點美華公司於95年11月6日開庭時陳明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其所提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規定,將本件改為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