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七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五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三):「贓物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各二張」應更正為:「贓物照片二幀、現場照片二幀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各二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竊取之財物數量及價值(蜜藍諾禮盒一盒,價值新台幣三百二十元),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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