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98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982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祈明
黃子凌
被 告 朱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770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3月間向原告借款370,000元,約
定自93年3月18日起至101年3月18日止循環動用,惟被告自
95年12月19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37,770元。原告
爰本 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車輛動
產抵押借款契約書及放款往來明細等為證,核屬相符,信為
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訴訟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及第78條,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250元(內含裁判費1,0
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25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