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78號
原   告  徐浩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等人間發支付命令,惟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零貳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