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365號
原   告 台北桃源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泉水
被   告  郭吳貴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兩造依住戶規約第52條約定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等語,據其提出住戶規約可參;而被告戶籍地雖設於
臺北市,然其具狀表示住所地位在桃園市,應以桃園市地址
為送達處所一情,亦有被告書狀附卷可佐,是本件依兩造合
意管轄條款及被告住所地,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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