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廖志明
賴忠志 陳秉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廖志明、賴忠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三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七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廖志明不依約給付上開債務時,由債務人陳秉鈞代負一般保證之給付責任,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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