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洪美齡 被告 吳榮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書珉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