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232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陳亭 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亞興股份有限公司杜美麗杜增輝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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