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20號聲請人 賴正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俊昌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區○○段○○段○○○○號、1459建號)。
二、請提出與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