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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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原告 韓沚霖 被告 林凱惠
鍾震霆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七九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