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票據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75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李春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 莎莉 光碟電腦股份有│89年12月7日│未載│3,237,000元│││限公司、 郭士偉 、陳││││││ 惠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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