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正彥
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00樓(新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4、5、6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正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327、6257、8458、892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206、229
9、28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附表編號1至3所之物,經送鑑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應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又附表編號4至6之器具,業據被告自承均為其所有,且為其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09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5月13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327、6257、8458、892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
206、2299、28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327、6257、8458、892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206、2
299、287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該案中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1包(總毛重0.44公克,總淨重0.23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公克,驗餘總毛重0.436公克)、附表編號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0.6724公克,淨重
0.236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2公克,驗餘淨重0.2342公克)及附表編號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4326公克,淨重0.299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3公克,驗餘淨重0.2959公克),分別經鑑定結果,含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於該案扣得如附表編號4、5、6所示之玻璃球2個、吸食器1組、削尖吸管1根,均屬被告所有,為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定報告鑑定結果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經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0.44公克,總淨重0.23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公克,驗餘總毛重0.436公克)。110年度毒偵字第8920號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0.6724公克,淨重0.236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2公克,驗餘淨重0.2342公克)。110年度毒偵字第6257號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0.4326公克,淨重0.299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3公克,驗餘淨重0.2959公克)。110年度毒偵字第3327號4玻璃球2個110年度毒偵字第332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920號5吸食器1組110年度毒偵字第8458號6削尖吸管1根110年度毒偵字第3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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