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相 對 人  黃進祥
       黃徐金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固業已繳納聲請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研討結果,聲請公示送達事
  件應以關係人及意思表示為徵收程序費用之判斷基礎;苟若
  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之關係人或意思表示有所不同,即應認係
  不同之聲請事項,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各自徵
  收程序費用1,000元。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黃進祥、黃徐金珠
  二人公示送達債權讓與通知函,依上開說明,應徵收聲請費
  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後,聲請人
  仍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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