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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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43號
原 告 邱顯坤
被 告 王廣華 (即 林防二 、 吳林素姿 之繼承人)
王林文里 (即林防二之繼承人)
王廣雄 (即林防二、吳林素姿之繼承人)
吳麗絹 (即林防二、吳林素姿、 吳傳鏞 之繼承
吳麗梅 (即林防二、吳林素姿、吳傳鏞之繼承
吳亞明 (即林防二、吳林素姿、吳傳鏞之繼承
張豫青 (即林防二、 許素娥 、張 許秀雲 之繼承
張豫賢 (即林防二、許素娥、 張許秀雲 之繼承
林錦章 (即林防二、 林天德 之繼承人)
郭林續 (即林防二、林天德之繼承人)
林杏 (即林防二、林天德之繼承人)
林文佑 (即林防二、林天德之繼承人)
陳林阿里 (即林防二之繼承人)
林天明 (即林防二之繼承人)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錫禧
被 告 李 許玉雲 (即林防二、許素娥之繼承人)
許炎爐 (即林防二、許素娥之繼承人)
許鳳秋 (即林防二、許素娥之繼承人)
許鳳英 (即林防二、許素娥之繼承人)
蔡靜宜 (即林防二、許素娥、張許秀雲之繼承
張美珍 (即林防二、許素娥、張許秀雲之繼承
張豫龍 (即林防二、許素娥、張許秀雲之繼承
張美蘭 (即林防二、許素娥、 許義雄 之繼承人
許儷瓊 (即林防二、許素娥、許義雄之繼承人
許翔迪 (即林防二、許素娥、許義雄、 許坤煌
許碧灑 (即林防二、許素娥、許義雄之繼承人
許影由 (即林防二、許素娥、許義雄之繼承人
許能竣 (即林防二、許素娥、許義雄之繼承人
許懿瀚 (即林防二、許素娥、許義雄之繼承人
許子翎 (即林防二、許素娥、許義雄之繼承人
許藍月 (即林防二、許素娥、許義雄之繼承人
林 陳碧蓮 (即林防二、 林文節 之繼承人)
林國清 (即林防二、林文節之繼承人)
林勇成 (即林防二、林文節之繼承人)
林世謙 (即林防二、林文節之繼承人)
陳孝明 (即林防二、吳林素姿、 陳王瑞蓮 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2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3時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應提出被告許懿瀚、許
子翎之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本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7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再開辯論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