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甲○○
25號被告丙○○
乙○○
巷13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