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 廖克昌 被告 廖千瑜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第117-9地號,面積75.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建號2866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95年10月5日所為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0,5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316,6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小港分處100年4月12日高市西稽港房字第1008704868號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58,610元(即[20,500×75.22]+316,600=1,858,6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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