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97號被告 陳玉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玉娟應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玉娟另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429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並應於100年4月25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解送執行,有該署100年執嵩字第2497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經審核相關事證後,本院認為羈押原因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對被告陳玉娟之羈押。惟被告既已受另案刑事執行,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鄭子文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