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告 彭忠義 訴訟代理人 李莉卿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勝峰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上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7,160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3,42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