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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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16號上訴人即原告澤永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澤岳 訴訟代理人 余永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橙果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