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以慶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被告曾聰立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7月1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王姿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