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美楓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5,9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9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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