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 柯伯翰 相對人 童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5年度簡上字第23號),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
00000號偵查卷內附有封存之證物光碟兩片,聲請人無法閱覽。然從封袋上之標示,可知該兩片證物光碟皆係本案極具關鍵性之證物。另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056號刑事卷內亦有員警黃聖智提供之民國102年8月18日值勤光碟,同樣因封存致聲請人無法閱覽。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自費交付上開卷內光碟,或讓聲請人觀看上開卷內光碟等語。
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故當事人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者,應僅限於民事卷內文書,非民事卷內文書自非當事人所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而依同法第6項由司法院所訂定之民事閱卷規則,所得聲請閱卷者亦應僅限於民事卷內文書,則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所定之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自應僅限於民事卷內文書。
聲請人於本院審理105年度簡上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就本
院所調得刑事庭103年易字第2056號傷害等刑事案件內所附封存於102年度偵字第27648號證物袋內之光碟兩片及員警黃聖智所提供102年8月18日之值勤光碟一片聲請複製,該三片光碟係民事法院所調得刑事卷宗內之物,非本案民事卷宗內之文書,民事法院無權複製該三片光碟給聲請人或讓聲請人觀看該三片光碟,聲請人如需要該三片光碟,即使上開刑事案件已終結,仍應向刑事庭聲請複製,聲請人援引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複製及觀看該光碟,自不能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何紹輔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