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689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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