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勞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複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對於96年6月20日96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判決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中關於審判長法官之記載,將受命法官姓名書寫為黃斐君者,應更正為黃永祥。
理由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定有明文。本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經本院判決後,發現有誤,受命法官應為黃永祥,誤為黃斐君,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黃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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