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599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二字第裁二二─D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十三時四十五分許,固曾將車號0000000號輕型機車停放於桃園縣○○鄉○○○路○○○號前,惟有依法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內,絕無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行為,由於其當時剛好休假二日,本件應係其機車遭他人蓄意移置停車格外所致,而此實非異議人本身所能控制,因認原處分不當,應予撤銷云云。
二、按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參照)不得於人行道臨時停車;汽車(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處汽車(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新臺幣(下同)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乙○○於本院調查時固承認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十三時四十五分許,曾將車號0000000號輕型機車停放於桃園縣○○鄉○○○路○○○號前,然矢口否認有何未依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行為,辯稱其有依法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內,本件應係機車遭他人蓄意移置停車格外所致云云。惟依證人甲○○即當日執勤並舉發本件違規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警員,於本院調查時到庭具結證稱:「(請說明當時認定異議人係違規行為之過程?)因為每個人行道上均劃有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格才能停放機車,二個區塊的機車停車格之間有容許機車進出之出入口,即視為是人行道,不能停放機車。我到現場,看到異議人QCK─六二三號機車是停放在停車格之外,所以認定其是違規停車之行為」、「(是否確定在舉發當時異議人機車是停放於停車格之外,而無其他徵象來判斷該部機車之停放係遭人移置於停車格外?)依照當時情形,那邊機車停車格的角度是斜的,且當時機車停的角度又與停車格的線比較平行,如果是被別人移出,角度應該會有差,但該部機車的角度與機車停車格的線謀合,亦即機車車身與停車格的白線是平行」(見本院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本院參諸證人甲○○警員與異議人間不僅未有任何怨隙,且係毫不相識之人,衡情證人應無設詞攀誣,或虛構違規事實陷害異議人之理,況警員執行公務時,本身即受有行政懲處責任之監督,且其到庭具結作證,更係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故證人甲○○警員之前開證述內容,應可採信。再查,依證人庭呈照片三張內容顯示,異議人前開機車停放方向及角度,確與停車格線呈平行,併排停放工整,且距離停車格內最旁邊之機車間,猶留有相當空隙,依常情言,此與機車遭他人蓄意移置停車格外時,係隨意搬移棄置,致車身歪斜,或常緊靠停車格線,以供他車插入停駐等狀況,迥不相侔,而異議人對前揭照片亦不爭執,有上開本院訊問筆錄可憑,是堪認證人上述證詞與事實相符。又交通違規行政爭訟之舉證責任原理,應非如刑事案件中,必須超越任何合理懷疑,始可為有罪判決之嚴格程度,而係應與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原理相類似,亦即基本上應就行政機關與人民所各自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分配其應盡之舉證責任,而非逕予準用刑事訴訟上之「無罪推定」原則,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行政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立法意旨,即可明瞭。基此,本件異議人未對於本件執勤員警之舉發有誤,另行提出其他相關事證以供調查,僅為空言指摘,且經查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本件執勤員警確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則證人甲○○警員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本件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此外,並有桃園縣警察局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北市裁二字第裁二二─D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一件附卷可考。從而,異議人確有於上開時、地將車號0000000號輕型機車違規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之違規行為,應無疑問。是原裁決機關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據此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六百元,於法即無不當,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詹慶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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