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上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茂霖 選任辯護人 黃品衛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茂霖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伍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茂霖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8年1月31日執行羈押,至108年4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王茂霖因涉犯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
訊問後,均坦承犯行,並有證人及相關事證可佐,業經原審判處罪刑在案,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有畏罪逃亡之高度誘因。再依被告前案紀錄表紀錄所載,其曾有多次經通緝始到案執行,有逃亡規避執行之情形,且被告在金門地區並無固定之住居所,已據被告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106頁),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規定羈押之事由,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
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8年5月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吳秋宏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方柏濤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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