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90號原告 劉惠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里 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黃文里、 黃艾琳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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