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7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長恩 相對人即債務人麗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玉嬌 相對人即債務人德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房欣怡
一、債務人麗峰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德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麗峰實業有限公司與聲請人簽有 王老吉 涼水舖協議書,聲請人投資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又,相對人德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德匯公司)與聲請人簽有合作協議書,聲請人信貸100萬元予德匯公司,聲請人請求返還本金及借款合計175萬元等語。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僅1份王老吉涼水舖協議書)與請求債權總金額175萬元不符,亦未能釋明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致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就另25萬元該部分之債權是否存在,聲請人該部分聲請,聲請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債權人對第三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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