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10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10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一0三九0號
債權人高雄縣橋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肆拾伍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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