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10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一0三八二號
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四計算之循環息及按上述循環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