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10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一0三八五號
債權人泛亞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伍仟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