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9年度虎簡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虎簡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9年度毒偵字第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塑膠鏟子壹支、自製塞鼻器貳支、盛裝第二
級毒品之外包裝袋玖只均沒收。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吸食器1組、塑膠鏟子1支、自製塞鼻器2支、盛裝
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9只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曾玲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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