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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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280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穎麗興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穎麗興業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