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上字第16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建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101年度交簡字第2174號刑事簡易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建國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理由後補」,既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黃建國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