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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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59號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林盈瑩 律師被上訴人 陳怡足 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明發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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