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51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祖鴻選任辯護人潘東翰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胡國鼎 選任辯護人 徐偉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祖鴻、胡國鼎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祖鴻、胡國鼎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5月29日執行羈押,嗣經101年8月29日第1次延長羈押,延長羈押期間即將於101年10月28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等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情形,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1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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