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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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榮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822
1、29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薛榮山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蔣志宗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