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61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商訴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61號原告興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金秋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尤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11月8日以「SYNTEC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類之「銑床用高度設定器、三軸設定器、尋邊器、刀具設定儀、車床用量表、銑床用量表」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97年6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嗣參加人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5月13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乃以100年10月31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3月22日經訴字第1010610283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蔡惠如法官林欣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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