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5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劍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劍鴻因犯如附表所示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劍鴻(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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