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364號
原告 張志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伯傑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1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