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637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告 潘浩華

張銀蘭

潘都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新臺幣)

應收利息

逾期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利率

1

9,352元

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23日止

0.9%

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0.09%計算,及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0.19%計算,暨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8%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2

9,039元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23日止

0.9%

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0.09%計算,及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0.19%計算,暨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8%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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