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637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告 潘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新臺幣)
應收利息
逾期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利率
1
9,352元
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23日止
0.9%
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0.09%計算,及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0.19%計算,暨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8%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2
9,039元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23日止
0.9%
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0.09%計算,及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0.19%計算,暨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8%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