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1719號
原 告 禮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瓊尤
訴訟代理人 龍家梅
被 告 吳燕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原因訴訟標的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而適用小
額事件程序,嗣因原告追加將來給付之訴,致追加後之訴訟標的
價額達116,400元(見本院卷第122頁),應改依簡易事件程序
進行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