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黃朝明
相 對 人 陳照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照姬等間請求瑕疵擔保責任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1,092,368元,本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因聲請人已繳納
1,000元,故聲請人應再繳納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