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2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254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趙麟偉
被   告  黃有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8
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翁挺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