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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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48號
原   告  何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秉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1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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